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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明、李跃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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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2168号
  • 案件名称

    于洪明、李跃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于洪明;李跃利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2168号申请执行人:于洪明,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跃利,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金柱月亮湾B区。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9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洪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洪明与被执行人李跃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502执216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以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怀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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