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东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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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627号案件名称
昆明东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昆明东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4民初2627号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法定代表人:刘武周,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月,系公司员工。被告:昆明东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法定代表人:陈迪,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东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邵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景苗苗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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