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玉梅与陈艳茹、张国权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094号案件名称
顾玉梅与陈艳茹、张国权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顾玉梅;陈艳茹;张国权案件缘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94号原告:顾玉梅,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花都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吉林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艳茹,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张国权,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原告顾玉梅与被告陈艳茹、张国权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顾玉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玉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顾玉梅负担。 审 判 长 邱宇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烨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汪见旺、李传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372号 下一篇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王锡珍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923民初3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