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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玉梅与陈艳茹、张国权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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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094号
  • 案件名称

    顾玉梅与陈艳茹、张国权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顾玉梅;陈艳茹;张国权
  • 案件缘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94号原告:顾玉梅,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花都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吉林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艳茹,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张国权,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原告顾玉梅与被告陈艳茹、张国权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顾玉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玉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顾玉梅负担。 审    判    长    邱宇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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