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见旺、李传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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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372号案件名称
汪见旺、李传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汪见旺;李传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汪见旺,男,1968年5月15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李传宽,男,1973年8月14日生,住贵州省黄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见旺与被执行人李传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传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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