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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海福与马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7民初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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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民初1034号
  • 案件名称

    焦海福与马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陇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马立;焦海福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民初1034号原告:焦海福,男,生于1956年1月18日。被告:马立,男,生于1964年9月29日。第三人:赵彩珍,男,生于1991年3月15日。原告焦海福与被告马立、第三人赵彩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海福于2021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海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焦海福负担。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王 秀 洁                        书  记  员    刘 小 娟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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