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海福与马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7民初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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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民初1034号案件名称
焦海福与马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马立;焦海福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民初1034号原告:焦海福,男,生于1956年1月18日。被告:马立,男,生于1964年9月29日。第三人:赵彩珍,男,生于1991年3月15日。原告焦海福与被告马立、第三人赵彩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海福于2021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海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焦海福负担。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王 秀 洁 书 记 员 刘 小 娟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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