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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郭林豹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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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444号
  • 案件名称

    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郭林豹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郭林豹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444号申请执行人: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佳县王家砭镇榆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喜喜,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8日,住陕西省刘国具镇徐家西畔村。被执行人:郭林豹,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26日,陕住陕西省子洲县。申请执行人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林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28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给付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林豹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支付申请执行费1250元。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林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林豹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郭林豹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郭林豹银行账户内有存款7301.9元,本院依法冻划拨,并支付与申请执行人。经网络查询被登记在执行人郭林名下有陕KA395QZ三菱牌、陕KG5979时代牌、陕K2G866林肯牌小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称:对上述车辆暂不申请处置。3、本院到被执行人郭林豹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4、本院在被执行人郭林豹户籍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5、本院向被执行人郭林豹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6、本院将被执行人郭林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郭林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郭林豹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清林审判员  马志承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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