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新年、代碧香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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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607号案件名称
徐新年、代碧香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新年;代碧香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年,女,1944年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祯孟,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代碧香,女,1962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2021年7月12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徐新年与被执行人代碧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82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支付赔偿款20524.46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立案后,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9月9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21年9月6日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代碧香在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2个账户(具体见冻结回执)。2021年7月12日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保险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8日在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证明被执行人系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享受危房改造资金后修建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常年在家务农,其儿子入赘外地,女儿外嫁,均不在本地居住,无其他财产或并不清楚其他财产。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代碧香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9日,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海波审 判 员 肖 翰审 判 员 侯永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周楚远代理书记员 刘 攀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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