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学宁、刘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828执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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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828执3号案件名称
马学宁、刘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学宁;刘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828执3号申请执行人:马学宁,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刘峰,男,族,1955年12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28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账户内存65500元;并继续冻结该账户,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清林审判员 马志承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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