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动王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姜尚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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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0411号案件名称
西安鑫动王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姜尚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西安鑫动王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姜尚军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 10411号原告:姜尚军,男,汉族,1957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XX街XX社区XX#-1-2-2。 被告:西安鑫动王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与电子四路十字东南角东门面。法定代表人:张连庆,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姜尚军诉被告西安鑫动王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始终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尚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华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陈 涵 打印:扈艳红 校对:张 进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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