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兆江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19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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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1924号之一案件名称
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兆江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兆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19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3号莲湖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35317461。法定代表人:吕乃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彪,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吴兆江,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兆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等,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期间为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502执19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锐审 判 员 张福涛人民陪审员 吴之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延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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