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荣、武铁牛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70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709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玉荣、武铁牛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玉荣;武铁牛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玉荣,女,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武铁牛,男,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高玉荣与武铁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武铁牛应向申请执行人高玉荣返还位于西安市阎良区武屯街道办广阳村邢家组电房地块恢复耕地原状,支付申请执行人高玉荣2017年至2020年的土地租赁费153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554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铁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信息,经在其所在村组调查了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武铁牛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晓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汝胜、柳永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2民初3282号 下一篇 李利平、袁文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