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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荣、武铁牛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7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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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7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高玉荣、武铁牛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高玉荣;武铁牛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玉荣,女,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武铁牛,男,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高玉荣与武铁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武铁牛应向申请执行人高玉荣返还位于西安市阎良区武屯街道办广阳村邢家组电房地块恢复耕地原状,支付申请执行人高玉荣2017年至2020年的土地租赁费153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554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铁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信息,经在其所在村组调查了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武铁牛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晓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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