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汝胜、柳永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2民初3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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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民初3282号案件名称
孙汝胜、柳永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汝胜;柳永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2民初3282号原告:孙汝胜,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柳永峰,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分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智泉街东1甲4,甲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47135819R。法定代表人:孔繁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汝胜与被告柳永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理查明: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协议解决,达成意见一致,故原告孙汝胜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审查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请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尚永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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