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平、袁文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2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58号案件名称
李利平、袁文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利平;袁文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258号申请执行人:李利平,又名李平,男,1976年0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袁文军,男,1975年0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执行李利平与袁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利平申请,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陕0881民初82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5.94万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利平与袁文军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81执325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郭 鹏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玉荣、武铁牛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709号之一 下一篇 李雪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人民政府无因管理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