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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美陵、于云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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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执126号
  • 案件名称

    朱美陵、于云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朱美陵;于云峰;封伦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黄龙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封伦,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现住黄龙县。被执行人:朱美陵,女,1965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503020029,汉族,住黄龙县。被执行人:于云峰,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3XXXX211220012,汉族,住黄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封伦与被执行人朱美陵、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31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的义务。2021年9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朱美陵、于云峰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于2022年2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封伦自愿放弃其他申请执行请求;三、被执行人朱美陵、于云峰未按期履行义务,则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四、由被执行人朱美陵、于云峰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31民初14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宏章审  判  员   朋礼奎审  判  员   吴岗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齐宗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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