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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学飞、叶俊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5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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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5441号
  • 案件名称

    彭学飞、叶俊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彭学飞;叶俊峰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5441号申请人:彭学飞,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叶俊峰,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甘州区人,自由职业,现住本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彭学飞与被执行人叶俊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甘0702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叶俊峰应该向申请人彭学飞履行案件款90466元,被执行人叶俊峰已于2021年9月24日当日履行466元,剩余案件款90000元,被执行人叶俊峰于2021年10月15日前履行5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履行40000元。二、申请人彭学飞撤回对(2021)甘0702执5441号案件的执行。三、若逾期,申请人彭学飞可于2022年5月1日前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彭学飞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2021)甘0702执5441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5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 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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