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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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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696号
  • 案件名称

    王振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振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696号被执行人王振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振华罚金一案的过程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刑初3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定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该案以罚金80万元立案执行,但原判决并未对被执行人王振华判处罚金。本院认为该案系移送执行错误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16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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