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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01执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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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488号
  • 案件名称

    申某某、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申某某;石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3001执48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石某某给付劳务费61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石某某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石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履行完毕全部案款6150元、案件受理费3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1元,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于2021年9月24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并向我院递交结案申请书请求结案。本院认为,(2021)甘3001民初7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石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7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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