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虎林、王红芳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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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956号案件名称
杨虎林、王红芳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虎林;王红芳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956号原告:杨虎林,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现住河津市柴家镇北原村,身份证号:142703196601083030。被告:王红芳,女,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现住河津市柴家镇北原村,身份证号:142703197004293026。原告杨虎林诉被告王红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虎林撤回对被告王红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虎林自行负担。审判员 齐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吴泽茹书记员马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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