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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虎林、王红芳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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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956号
  • 案件名称

    杨虎林、王红芳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虎林;王红芳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956号原告:杨虎林,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现住河津市柴家镇北原村,身份证号:142703196601083030。被告:王红芳,女,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现住河津市柴家镇北原村,身份证号:142703197004293026。原告杨虎林诉被告王红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虎林撤回对被告王红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虎林自行负担。审判员  齐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吴泽茹书记员马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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