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明、吴根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恢3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恢350号案件名称
刘先明、吴根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先明;吴根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刘先明,男,194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南城县,现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吴根云,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南城县,现住南城县。刘先明申请执行吴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021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恢3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审 判 员 饶水根审 判 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余文君书 记 员 刘梦繁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刘先明,男,194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南城县,现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吴根云,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南城县,现住南城县。刘先明申请执行吴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021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恢3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审 判 员 饶水根审 判 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余文君书 记 员 刘梦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玉范、邓飞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1执1027号 下一篇 刘江平、闻喜县郭家庄镇宋店村第一居民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