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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明、吴根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恢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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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恢350号
  • 案件名称

    刘先明、吴根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先明;吴根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刘先明,男,194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南城县,现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吴根云,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南城县,现住南城县。刘先明申请执行吴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021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恢3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审 判 员 饶水根审 判 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余文君书 记 员 刘梦繁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刘先明,男,194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南城县,现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吴根云,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南城县,现住南城县。刘先明申请执行吴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021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恢3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审 判 员 饶水根审 判 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余文君书 记 员 刘梦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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