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范、邓飞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1执10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执1027号案件名称
李玉范、邓飞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盖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玉范;邓飞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1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范,女,1951年7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盖州市。委托代理人梁薇薇,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邓飞,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盖州市。李玉范与邓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辽0881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邓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由李兆忱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员王国栋、米子平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本院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邓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邓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3日起将被执行人邓飞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具体下落,未能对被申请执行人实施拘留。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于2021年7月23日起将被执行人邓飞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屋及车辆。经本院2021年7月1日到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保险,经本院2021年7月1日到银行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辽0881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邓飞应当如期给付案款,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限制被申请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0881执10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兆忱审判员 王国栋审判员 米子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默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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