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平、闻喜县郭家庄镇宋店村第一居民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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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初2119号案件名称
刘江平、闻喜县郭家庄镇宋店村第一居民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江平;闻喜县郭家庄镇宋店村第一居民组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119号原告:刘江平,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植、裴杨发,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闻喜县郭家庄镇宋店村第一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刘学武。 第三人:闻喜县林业局,住所地:闻喜县太风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安红。 原告刘江平与被告闻喜县郭家庄镇宋店村第一居民组、第三人闻喜县林业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刘江平于2021年9月24日以部分证据未到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江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江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江平负担。 审判员 范倩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美娟书记员 段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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