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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平、闻喜县郭家庄镇宋店村第一居民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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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初2119号
  • 案件名称

    刘江平、闻喜县郭家庄镇宋店村第一居民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闻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江平;闻喜县郭家庄镇宋店村第一居民组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119号原告:刘江平,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植、裴杨发,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闻喜县郭家庄镇宋店村第一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刘学武。        第三人:闻喜县林业局,住所地:闻喜县太风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安红。        原告刘江平与被告闻喜县郭家庄镇宋店村第一居民组、第三人闻喜县林业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刘江平于2021年9月24日以部分证据未到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江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江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江平负担。        审判员    范倩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美娟书记员    段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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