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秀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37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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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376号之二案件名称
韩秀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韩秀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376号之二执行机关: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秀,女,生于1968年9月2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4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韩秀被判处罚金一案,立案执行罚金的金额为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韩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韩秀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韩秀每月有通过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0851009002198941卡号发放的养老金收入1177.25元。被执行人韩秀自愿表示通过本院每月冻结扣划其养老金收入1000元用于缴纳本案罚金,直到缴纳罚金30000元为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秀每月有养老金收入1177.25元,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且自愿通过每月扣划其养老金收入1000元用于缴纳本案罚金。为了保障本院生效刑事罚金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本院已依法裁定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韩秀养老金收入中的1000元,用以作为被执行人韩秀应缴纳本案罚金,直至缴清被判处的罚金30000元为止。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可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被执行人韩秀的上述养老金收入因故未能足额缴清被判处的罚金或被执行人韩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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