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仕霞、吴汉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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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733号案件名称
胡仕霞、吴汉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仕霞;吴汉林;苏光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733号申请执行人:胡仕霞,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合兴镇大兴社区中街组。被执行人:吴汉林,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人民北路11附9号。被执行人:苏光容,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人民北路11附9号,系吴汉林之妻。本院在执行胡仕霞与吴汉林、苏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26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告吴汉林、苏光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胡仕霞尚欠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2元,由被告吴汉林、苏光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胡仕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汉林、苏光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吴汉林、苏光容仍未履行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吴汉林、苏光容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吴汉林、苏光容银行存款及微信账户共有1175元(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汉林、苏光容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仕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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