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乖芳、张拉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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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1413号案件名称
毛乖芳、张拉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毛乖芳;张拉梅;刘金良;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1413号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92152715X6。法定代表人:杨军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筱,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乖劳,男,生于1961年10月6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拉梅,女,生于1958年8月16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毛乖劳妻子。被告:刘金良,男,剩余1971年12月23日,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乖劳、张拉梅、刘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乖劳、张拉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毛乖劳、张拉梅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乖劳、张拉梅的起诉。 审 判 员 杨 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卫 佳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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