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刘某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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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68号案件名称
许某某、刘某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368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特别授权),男,系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丈夫。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陕0728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判令:“一、被告刘某某应赔偿原告许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8265.04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许某某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刘某某赔偿的各项费用8265.04元,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财产调查,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东岳分理处账号为2706080701109000162852账户内存款771.89元;从其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2706080101109008837635账户内冻结并划拨存款284.98元,以上共计划拨被执行人刘厚镇银行存款共计1056.87元。此外,被执行人刘某某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股权登记。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定赔偿义务且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按照相关规定,无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21年9月24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丁某某予以通报并进行终本约谈,丁某某确认被执行人刘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日,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丁某某领取了执行到位的案件标的款1056.87元(有丁某某领条载卷备查)。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265.04元,受偿1056.87元,未受偿7208.17元。综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状况;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故该案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未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3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波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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