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祥波、梁红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19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19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祥波、梁红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祥波;梁红连;梁贵宝;丁义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祥波,男,被执行人:梁红连,女,被执行人:梁贵宝,男,被执行人:丁义宏,男,。张祥波与梁红连、梁贵宝、丁义宏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902民初52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红连、梁贵宝、丁义宏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张祥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祥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1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萌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闫翠萍、刘必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837号 下一篇 杜生贺、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4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