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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祥波、梁红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1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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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1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祥波、梁红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祥波;梁红连;梁贵宝;丁义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祥波,男,被执行人:梁红连,女,被执行人:梁贵宝,男,被执行人:丁义宏,男,。张祥波与梁红连、梁贵宝、丁义宏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902民初52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红连、梁贵宝、丁义宏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张祥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祥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1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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