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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生贺、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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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407号
  • 案件名称

    杜生贺、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杜生贺;张和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3民初1407号  原告:张和平,男,汉族,1953年1月29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01294218。被告:杜生贺,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马家沟移民安置小区2号楼2单元8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209234238。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平与被告杜生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和平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和平撤回对被告杜生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张和平负担。 审  判  员      高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姬  慧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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