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生贺、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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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407号案件名称
杜生贺、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杜生贺;张和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3民初1407号 原告:张和平,男,汉族,1953年1月29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01294218。被告:杜生贺,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马家沟移民安置小区2号楼2单元8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209234238。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平与被告杜生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和平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和平撤回对被告杜生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张和平负担。 审 判 员 高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姬 慧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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