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翠萍、刘必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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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837号案件名称
闫翠萍、刘必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闫翠萍;刘必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837号申请执行人:闫翠萍,女,1959年11月16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被执行人:刘必善,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沁水县端氏镇人。申请执行人闫翠萍与被执行人刘必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做出的(2021)晋0521民初64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标的额为173490元。进入执行程序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刘必善的到期债权172703元(包括诉讼费1869元、执行费2502元),申请执行人放弃5158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晋0521民初645民事调解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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