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学林、申学章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恢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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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恢79号案件名称
申学林、申学章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申学林;申学章;吴和稳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申学林,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坳镇竹根坝村青球组。委托代理人:申学章,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坳镇竹根坝村青球组,系申学林之胞弟。申请执行人:申学章,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坳镇竹根坝村青球组。被执行人:吴和稳,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新寨村水氽坝组。本院在执行申学林、申学章申请执行吴和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26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和稳尚欠申学林、申学章劳动报酬17214元及案件受理费325元,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申学林、申学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和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吴和稳仍未履行偿还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吴和稳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吴和稳银行存款988.06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吴和稳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吴和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学林、申学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法官助理 安明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宁雄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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