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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涛、白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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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241号
  • 案件名称

    冯涛、白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冯涛;白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冯涛,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石油小区10号楼2单元802室,住该村。被执行人白涛,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涛与被执行人白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陕0627民初152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白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涛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涛案件款23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9月23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白涛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白涛名下无工商注册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付通无财产、无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白涛短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被执行人白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白涛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予以冻结,并将白涛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向冯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白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白涛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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