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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财、高志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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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731号
  • 案件名称

    李财、高志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财;高志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李财,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聚福园小区5号3单元1302室。被执行人高志友,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招安镇李家沟村。本院在执行李财申请执行高志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高志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志友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执行,该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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