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永成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8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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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8668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永成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永成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8668号原告:西安永成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西安市阎良区秦康水泥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092785676D。法定代表人:夏迎军,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峰、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11639A。法定代表人:马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永成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永成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42元,减半收取17721元,由原告西安永成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 君 梅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打印:扈艳红 校对:艾可可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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