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邓贤、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6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647号
  • 案件名称

    邓贤、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邓贤;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647号申请执行人:邓贤,男性,1989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平,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冕宁县城厢镇箱厂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2H4UN21。法定代理人:布文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邓贤与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76385.4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勇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647号申请执行人:邓贤,男性,1989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平,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冕宁县城厢镇箱厂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2H4UN21。法定代理人:布文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邓贤与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76385.4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勇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