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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喜君、娄思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422执保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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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执保228号
  • 案件名称

    潘喜君、娄思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潘喜君;娄思雨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422执保228号申请保全人:潘喜君。被保全人:娄思雨。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保全人娄思雨驾驶的黑AE82U8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娄思雨驾驶的黑AE82U8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刘晔萍审判员 蔡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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