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喜君、娄思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422执保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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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执保228号案件名称
潘喜君、娄思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潘喜君;娄思雨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422执保228号申请保全人:潘喜君。被保全人:娄思雨。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保全人娄思雨驾驶的黑AE82U8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娄思雨驾驶的黑AE82U8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刘晔萍审判员 蔡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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