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利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聚全兴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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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385号案件名称
宝鸡利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聚全兴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宝鸡利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聚全兴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宋宗权;冯志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4民初2385号 原告:冯志岗,男,生于1959年4月6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宝鸡聚全兴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俱全兴,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宝鸡利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桥镇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改霞,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宋宗权,男,生于1966年4月29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原告冯志岗与被告宝鸡聚全兴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宝鸡利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宋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7日,开庭审理时,原告冯志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志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76元,减半收取4738元,由原告冯志岗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亚幸 书 记 员 张 习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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