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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厂、李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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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467号
  • 案件名称

    某某厂、李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某某厂;李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厂。被执行人:李某。关于某某厂申请执行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36000465056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现因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36000465056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韵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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