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成、余何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16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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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1635号之一案件名称
吕成、余何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吕成;余何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1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成,男,1992年0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余何,男,199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吕成与被执行人余何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立案标的额为312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被执行人兑付13000元,下剩款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4执1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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