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瞿某某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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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1512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瞿某某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瞿某某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1512号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被告:瞿某某,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瞿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姚祖坤审 判 员 向开祥人民陪审员 何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周海平书 记 员 刘入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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