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茹、寇锡宝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9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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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993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清茹、寇锡宝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清茹;寇锡宝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9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清茹,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宝清县。委托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寇锡宝,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茹与被执行人寇锡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黑1086执99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寇锡宝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清茹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寇锡宝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21)黑1086执99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寇锡宝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魏浩城书 记 员 李书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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