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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志飞、张宏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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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817号
  • 案件名称

    郝志飞、张宏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郝志飞;张宏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817号申请执行人:郝志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宏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郝志飞与被执行人张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宏飞偿还申请执行人郝志飞借款1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宏飞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网络资金、银行无足额财产,无工商、证券、税务登记等信息。3.本院通过总队总查控系统于2021年4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宏飞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4.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宏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郝志飞,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宏飞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张宏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张宏飞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宏飞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张宏飞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盛志海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怀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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