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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存、曹艳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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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698号
  • 案件名称

    李桂存、曹艳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桂存;曹艳峰;李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698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存,男,汉族。被执行人曹艳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旭,男,汉族。被执行人(执行承诺人)曹学勤,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桂存与被执行人曹艳峰、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民初4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曹艳峰、李旭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桂存借款7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8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一、因执行承诺人曹学勤未能按期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执行承诺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追加曹学勤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因被执行人(借款担保人)向其私下兑付了案件款25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桂存向本院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李旭的追偿权。三、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曹学勤、曹艳峰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其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存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恢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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