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艳、鸡东县康安客运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异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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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异101号案件名称
胡晓艳、鸡东县康安客运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胡晓艳;鸡东县康安客运有限公司;康贵有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异101号申请执行人:胡晓艳,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鸡东县康安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阳光家园西附属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康贵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康贵有,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鸡东县康安客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羁押于鸡西监狱。本案在执行胡晓艳与鸡东县康安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胡晓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康贵有为被执行人。胡晓艳于2021年9月29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胡晓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晓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贵彪审判员 高玉明审判员 申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秋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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