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边文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823执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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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执321号案件名称
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边文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峡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边文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82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巴邱镇人民北路57号(金丰公司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573635601X。法定代表人:王凤岩,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边文龙,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峡江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3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边文龙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边文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边文龙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在峡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吉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44742元,截至2021年9月2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4474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春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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