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边文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823执3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执321号
  • 案件名称

    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边文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峡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边文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82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巴邱镇人民北路57号(金丰公司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573635601X。法定代表人:王凤岩,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边文龙,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峡江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3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边文龙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边文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边文龙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在峡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吉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44742元,截至2021年9月2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4474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春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