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炼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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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刑更488号案件名称
何炼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何炼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刑更488号罪犯何炼,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何炼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1000元。宣判后,何炼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8月20日交付广东省高明监狱执行,2015年10月18日转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2011年11月29日、2014年11月22日、2015年11月26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三个月;2018年7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20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刑执字第63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炼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炼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炼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7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何炼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部分财产刑,家庭经济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炼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珍审判员 杨 永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杨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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