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威、刘建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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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5126号案件名称
齐威、刘建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齐威;刘建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5126号原告:刘建卿,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齐威,男,出生年月,民族不详,住西安市雁塔区民洁路际华3511文化创意园24h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卿诉被告齐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卿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杨 栩 二O二一年 九月十四 日 书 记 员 李 璐打印及校对:伏苗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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