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某等郑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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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民初1410号案件名称
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某等郑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某;郑某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410号原告: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 被告:王某。 被告:郑某。 原告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郑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晓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德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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