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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某等郑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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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民初1410号
  • 案件名称

    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某等郑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某;郑某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410号原告: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        被告:王某。        被告:郑某。        原告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郑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晓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德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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