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彬、张丽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8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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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83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广彬、张丽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广彬;张丽红;赵志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广彬,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张丽红,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赵志鹏,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拜泉县拜泉镇内,现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彬与被执行人张丽红、赵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涉及其他责令退赔案件,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8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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