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3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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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3653号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岗;张玉娥;滕博;贺玲;滕谋;刘广娥;滕国治;高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365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飞,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永岗,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玉娥,女,汉族。被执行人滕博,男,汉族。被执行人贺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滕谋,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广娥,女,汉族。被执行人滕国治,男,汉族。被执行人高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岗、张玉娥、滕博、贺玲、滕谋、刘广娥、滕国治、高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永岗、张玉娥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526.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0元,被执行人滕博、贺玲、滕谋、刘广娥、滕国治、高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永岗、滕国治、滕博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60526.9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月7日月利率按0.96%计算,从2018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兑现完毕止)、案件受理费1120元。从2021年9月13日以先偿还本金再偿还利息的方式偿还本金20000元,之后于2021年10月20日起每月偿还2000元至偿还完毕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如不按时偿付,则按原判决书执行。执行费808元由被执行人张永岗、滕国治、滕博偿承担(已缴纳)。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张永岗、滕国治、滕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365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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