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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学育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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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280号
  • 案件名称

    杜学育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杜学育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280号被执行人杜学育,男,汉族。被执行人杜学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学育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50000元,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77000元之义务,定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涉财产部分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由于疫情影响无法与被执行人杜学育取得联系,故无法直接送达和谈话。2、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2021年5月14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杜学育银行无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杜学育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4、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31日查询被执行人杜学育土地、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杜学育有土地及房产登记并依法查封。5、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杜学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杜学育名下的所有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因账户中余额暂时不足以支付全部案件款,待账户中案件款足额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予以划拨。综上所述,本院基于被执行人杜学育在陕西省榆林监狱服刑,经过执行系统查询,根据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杜学育名下的房产已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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