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世春、马志强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2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209号
  • 案件名称

    郭世春、马志强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郭世春;马志强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209号 申请执行人:马志强,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世春,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马志强与被执行人郭世春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郭世春向申请执行人马志强偿还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极少存款,被执行人无保险、税务、股权、车辆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郭世春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4.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郭世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郭世春名下登记的位于定边县XX镇XX村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XXXX),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志强暂时无法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强制措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郭世春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马志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志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